水利建设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是我国为支持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防洪、灌溉、供水、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的建设和维护。以下是关于该基金的详细介绍:
一.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专项收入:如水利工程供水收入、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
社会捐赠:企业或个人自愿捐赠。
其他资金:如水利建设相关的罚款、滞纳金等。
二. 征收方式
经财政部批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企业缴纳:部分省份要求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如0.1%)缴纳。
附加税费:可能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一并征收。
地方差异:具体征收标准和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如浙江、山东已暂停或免征。
三. 主要用途
防洪工程:堤防、水库、蓄滞洪区建设等。
水资源配置:跨流域调水、抗旱水源工程等。
农村水利:灌区改造、农村饮水安全等。
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荒漠化治理等。
其他项目:水利科技研发、应急抢险等。
四. 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二)主要文件
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4.《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6.《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
7.《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
五、预算管理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第103类02款03项23目级科目“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六. 缴纳义务人
通常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具体范围由地方规定。
七. 申报缴纳
时间:按月或按季申报,与增值税等税费同期缴纳。
流程: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
八. 减免政策
部分小微企业、公益性组织可能享受减免,需参考当地具体政策。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九. 注意事项
地方差异:各省征收比例、范围可能不同(如浙江省按销售收入0.01%征收)。
合规性:企业需按时申报,避免滞纳金或罚款。